应当尊重和保护开源项目的知识产权

自去年八月以来,我一直在 Apache 软件基金会(ASF)担任品牌管理委员会成员。近期,上海开源信息技术协会组织的首次“上海开源创新菁英奖”,评奖结果包括了若干 ASF 旗下的开源项目。然而,结果公布文章在引用这些项目时,存在部分对 ASF 品牌的误用。经由一位 ASF 中国成员报告,ASF 品牌管理委员会处理,以及与上海开源信息技术协会沟通后,今天发布了《关于 Apache 软件基金会有关项目的获奖信息更正》的公告,澄清了相关误用。

我由此想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 ASF 开源项目潜在的商业价值,许多公司基于 ASF 开源项目构建自己的商业产品或服务。在各个场合的宣传当中,这些公司不时有意或无意地违反 ASF 的品牌使用政策,主要表现是错误地将 ASF 品牌与其商业产品或服务关联起来。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公众对 ASF 品牌的理解,也可能侵犯了 ASF 的知识产权。

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保护知识产权。本文结合我一年以来的经验,简单介绍开源项目的知识产权,ASF 的商标品牌政策,以及常见的侵权行为。

开源软件保留知识产权

很容易听到开源软件的用户认为开源项目就是公共领域的产品,拿来即用,没有任何约束。尤其是宽松型开源协议,经常被用户误认为是允许“做任何你想做的事情”。

事实并非如此。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开源软件分成三种有代表性的类别。

第一种是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开源软件。所谓公共领域作品,指的是所有不适用任何专有知识产权的创作作品。这些权利可能已过期、已被没收、被明确放弃,或可能不再适用。由于无人拥有专有权,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引用这些作品。

这类开源软件的代表,包括 SQLiteMD5 等。以下是一个公共领域开源软件的 COPYING 声明示例:

This code implements the MD5 message-digest algorithm. The algorithm is due to Ron Rivest. This code was written by Colin Plumb in 1993, no copyright is claimed. This cod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do with it what you wish.

尽管大多数开源软件在引用公共领域作品时,仍然会保留上述声明。但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讲,原作者已经放弃知识产权,因此实际上可以任意使用。这部分的确符合“做任何你想做的事情”的认知。

不过,最常见的宽松型开源协议不是这样写的。我们以最简略的 MIT License 为例,采用卫 Sir 的中文翻译

特此向任何得到本软件拷贝及相关文档 ( 以下统称“本软件” ) 的人授权:被授权人有权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发行、再许可、售卖本软件拷贝、并有权向被供应人授予同等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或实质性使用中,都必须包含以上版权声明和本授权声明。

本软件是“按原样“提供的,不附带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没有任何有关适销性、适用性、非侵权性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对任何权益追索、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追责,都不负任何责任。无论这些追责产生自合同、侵权,还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本软件以及与本软件使用或经营有关的情形。

注意到,MIT License 写明“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或实质性使用中,都必须包含以上版权声明和本授权声明”。此即保留作品的知识产权。

Apache License 2.0 也有类似的条款,同样采用卫 Sir 的中文翻译

在你分发的衍生作品的源代码中,你必须保留本作品源码中的所有版权、专利、商标和归属声明,但与衍生作品无关的除外;

如果本作品在分发时包含了一个 NOTICE 文本文件,则你分发的任何衍生作品都必须要有该 NOTICE 文件所包含的归属声明(与衍生作品无关的声明除外),该归功应位于以下至少一个位置中:衍生作品分发时所带的 NOTICE 文件;衍生作品所带的源码或文档;衍生作品生成的展示页面中(如果能正常显示这些第三方声明,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行)。NOTICE 文件的内容仅仅是信息性的,不可以修改其中的许可证。你可以在衍生作品中附加自己的归功,在 NOTICE 文本里面直接添加或者以附录形式出现,前提是附加的归功不能造成对许可证的更改。

ASF 旗下的开源项目均以 Apache License 2.0 许可,因此同样保留知识产权,并且使用者有依条款保留和尊重作品版权、专利、商标和归属声明的义务。

最后,大名鼎鼎的 GPL 值得单独拿出来说道说道。从性质上说,它跟宽松型开源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留是一致的。不过,GPL 的作者 Richard Stallman 巧妙地运用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在授予用户自由地使用和修改 GPL 许可的软件的权利的同时,以 Copyright Owner 的身份要求,用户分发基于 GPL 作品制作的衍生作品时,必须同时交付衍生作品的源代码。能够对使用和修改 GPL 软件的用户提出这样的要求,其法理即来自于 GPL 软件的作者保留作品的知识产权。

ASF 的商标品牌政策

今天,绝大部分新的 ASF 顶级项目都是经由孵化器孵化而来。在 ASF 孵化项目毕业之前,必须确保以下两点已经完成:

  1. 项目软件的知识产权已经移交到基金会。这通常是由原产权所有者签署一份软件授权协议(SGA)完成的。
  2. 基金会对项目名称、徽标和任何其他主要品牌元素拥有商标权,包括所有注册商标。如果原产权所有者已为项目注册商标,项目毕业前商标必须已经转让给基金会(特殊情况下,至少转让流程必须已经开始)。

因此,ASF 持有旗下所有顶级项目源代码的知识产权,也拥有其项目名称、徽标和任何其他主要品牌元素的商标权。这就是本文一开始的示例中,ASF 追究商标侵权的道理所在。

ASF 品牌管理委员会写作了一系列商标品牌管理的政策和答疑,这里不做展开,仅不完整地罗列如下:

唯一需要单独强调地是,ASF 项目的项目管理委员会(PMC)负责保护项目的品牌和商标。因此,在品牌管理委员会收到任何关于商标、品牌侵权的报告时,如果与具体的项目相关,我们总是跟对应的 PMC 取得联系,与他们合作并主要由 PMC 推动问题的解决。

最后,新版本的 ASF 项目成熟度模型已经包含了几条最基本的商标、品牌指导原则。任何孵化项目毕业之前,都需要按照这几条指导原则审视自己的落实情况。

常见的侵权行为

最典型的问题,就是商业公司试图将自己打造成 ASF 项目唯一的提供商。这一问题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将 ASF 项目视作该商业公司的产品。例如,公开宣传某 Apache Foo 软件是其公司产品,或其商业产品的“开源版”。这是严重侵权行为,必须改正。

另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是试图暗示商业公司在 ASF 项目中拥有特殊地位或权利。The Apache Way 和 ASF 的章程明确定义,ASF 是一个同侪社群(Community of Peers),所有参与者均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ASF 严格遵守供应商中立的原则。因此,将商业公司描述为“Apache Foo 背后的商业公司”,或“由 Apache Foo 的作者创造”,都是违反这些原则的。后者经常出现,所以品牌管理委员会专门写了一条 FAQ 澄清基金会对这种用法的态度。

还有一种不太常见,但是伤害极大的侵权行为,是将商业公司的产品名称用雷同或类似于 ASF 项目的名字命名。例如,众所周知的某公司将自己的产品命名为“FooDB”,其中“Apache Foo”是一个 ASF 顶级项目。这里的某公司不只一家,国内海外都有。同样,品牌管理委员会针对这种情况有一条专门的 FAQ 说明。

最后,回到前面提到的开源软件保留知识产权的点上,还有一种时常发生,而且往往被忽视的侵权行为,就是使用了 ASF 开源项目的产品,故意隐去 ASF 项目的归属声明。例如,前些年,针对 Apache SkyWalking 的侵权时有发生:

结语

前两天,我在回顾自己在 ASF 七年的故事,准备后天演讲的时候,忽然意识到从最晚 2018 年起,直到现在,Apache Flink 社群一直都活跃地在邮件列表上讨论,并且每个月都会积极地讨论潜在的新 Committer 人选。我又想到,不少公司和单位组织能够积极处理自己有意无意损害 ASF 知识产权造成的问题,甚至形成一份使用 ASF 商标品牌的内部指南,以避免新员工由于背景缺失无意间造成侵权。

这不由得让我觉得,企业参与开源项目的时候,本来就存在一种良性的互动方式,能够 Behavior Properly 构建起一个受人爱戴、生机勃勃的社群。如果说公司当中的“开源专家”有什么唯一的优势,那就是把这样一条道路清晰的描绘出来,并且协调各方关系,真正将其落到实处。